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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真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舒,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真强,吴士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157号原告:王舒,女,1983年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居住。委托代理人:肖付银。(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曹芳。(系原告母亲)被告: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郑怀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启光,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杨月,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李真强,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吴士美,男,194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希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文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舒与被告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真强、吴士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舒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王舒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