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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刑初字第00083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男,生于1952年8月17日,汉族,农民。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50年1月18日,汉族,农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康伟杰人民陪审员  炊引善人民陪审员  张新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子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