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楚春峰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春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845号移送执行机构:荥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楚春峰,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荥阳市索河办汜河路112号3排3号。本院在执行楚春峰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的罚金刑一案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荥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马 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