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胡某某,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文明路12号附某某号。被告宁某某,女,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江东村三星村民组机场某某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文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