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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长民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阴市长泾优优服饰店与缪明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长泾优优服饰店,缪明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民初字第00655号原告江阴市长泾优优服饰店(工商注册号XX),住所地XX。经营者虞科伟。被告缪明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长泾优优服饰店诉被告缪明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江阴市长泾优优服饰店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缪明珠的起诉。本院认为,江阴市长泾优优服饰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长泾优优服饰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江阴市长泾优优服饰店已预交),由江阴市长泾优优服饰店负担。审���员储振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悠悠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