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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江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永宝特钢阀门有限公司、高强、高照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福建江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永宝特钢阀门有限公司,高强,高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组织机构代码15751731-5。法定代表人:林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江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福鼎市,组织机构代码:79378753-5。法定代表人高强,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永宝特钢阀门有限公司,住福鼎市,组织机构代码:76406997-2。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强,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高照,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关于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福建江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永宝特钢阀门有限公司、高强、高照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由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福鼎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仕干代理审判员  魏各永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锦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