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株洲市金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志花、肖结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金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志花,肖结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562号原告株洲市金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石峰区白石港路17号芙蓉建设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徐继烈,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欢,系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志花。被告肖结昶。原告株洲市金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花、肖结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江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市金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金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金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金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江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