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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仇某与朱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朱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1102号原告:仇某,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朱怀良、郭永,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与被告朱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仇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黎审 判 员  李美艳人民陪审员  汪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