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女,194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某乙,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甲,男,195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胡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胡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焰审 判 员 申 斌代理审判员 丰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婧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