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郑道华与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道华,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1154号申请执行人郑道华,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汤浚,该总经理。合肥中院作出(2014)合民一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