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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6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00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告:彭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申妍负担。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