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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民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509号原告钟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斐审 判 员  加斌峰人民陪审员  李锦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