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一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曾赛华与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759号原告:曾赛华,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被告:尹俊,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委托代理人:檀晓东,望江县赛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赛华诉被告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赛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50元依法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曾赛华负担。审 判 长 洪振峰审 判 员 管体民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业广附援引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