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获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彩云与李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彩云,李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获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马彩云。被告李杰。原告马彩云诉被告李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彩云、被告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彩云诉称,原告是经营丧事活动的,2014年阴历十一月份,原告马彩云经都彩琴(冯庄镇屯街村人)介绍给本村一丧事主持丧葬事宜,当时主家需用响器一班,要求必须用豪华大舞台进行送葬艺演,与主家商谈的价格为一万元。原告委托大位庄村的李平办理此事,后李平与被告李杰电话预约用其大舞台,于阴历十一月十八日到屯街艺演,当时,电话中李杰答应了李平的要求,承诺到那天一定去(豪华大舞台)。可是到阴历十一月十八日那天,原告左等右等,被告李杰的大舞台一直没有到现场,通过电话才得知被告来不了,被告的违约行为直接影响了主家的送葬议程,也给原告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事后,主家十分不满,在付款时扣除了原告3000元。原告为了挽回损失,多次找被告商量此事,但被告李杰一直推拖,并拒绝承担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没有舞台,大位庄的李平给我打电话说想用一个豪华液压舞台,我说中,让我给你找找吧。我找我村的李冰让他找个舞台,李冰给岳庄的岳学雷打电话,当时我和李冰在一块,李冰给他打的电话,我没听清咋说的。到下午快六点(殡葬头天),李平给我打电话说大舞台咋还不去,我就赶紧给李冰打电话,李冰把岳学雷的电话给我,我就和岳学雷联系,岳学雷说车坏了正在修,我也不认识岳学雷,李平说这咋弄里,得想法再找个,我就把我认识的人都联系了也没有找到,中间还有一个座机给我打电话,我也不知道是谁了,这个舞台也没有去成。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人证言复印件四份,以此证明李平受原告委托,租赁南务村被告李杰舞台未按约到场及被办丧事主家扣款3000元的情况。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查,原告马彩云是经营音乐娱乐活动的。2014年农历11月份,原告马彩云经都彩琴(冯庄镇屯街村人)介绍给本村一丧事主持丧葬事宜,据原告陈述,丧事主家需用响器一班,豪华大舞台一个,当时原告联系小曹的豪华舞台,一晚需费用1500元。原告在家联系时,大位庄村搞音响租赁的李平在场,李平说,我有个朋友(指南务村的李杰)是干这的,我跟他联系联系,在原告家,李平用原告家的座机与被告李杰联系,并说人家要600元或800元(具体价格记不清了)。2014年农历11月18日下午,原告去冯庄镇屯街办理丧事娱乐活动时,大舞台迟迟未到场,原告即与李平联系,李平便把被告李杰的号码告诉原告,原告与被告联系,据原告称,当时被告说,我跟岳学雷(史庄镇岳庄村人)都安排好了,一会儿就去了,你和他联系吧。接下来,原告又与岳学雷联系,岳学雷说车坏了,我说你在哪儿不中去接你,他当时说在半路,后来实际上可能就没有出来家。后来听李平说他的车是在其他事上坏了拖回家了。最终,该大舞台未到屯街村进行演出使用。后据原告称,临时又找一个一般舞台应付了应付,主家很不满意,事毕付款时,主家扣原告丧事承办款3000元。关于舞台的联系情况,据被告李杰庭审中称:我没有舞台,大位庄的李平给我打电话说想用一个豪华液压舞台,我说中,让我给你找找吧。这样李杰即与本村的李冰联系,让李冰找舞台,李冰又与岳庄的岳学雷联系,殡葬当天,岳庄岳学雷的舞台未到场,被告即与李冰联系,李冰把岳学雷的电话号又给被告,被告又与岳学雷联系,岳学雷称,车坏了,正在维修,同时被告称,其不认识岳庄村的岳学雷。纠纷发生后,原告称,曾跟李平及被告李杰均说过此事,李平说,这事你别管了,我给你摆平。2015年8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并承担诉费。本院认为,原告马彩云与被告李杰在本案联系舞台及诉讼庭审前并不相识,被告李杰与本案最终承接使用舞台的岳庄村岳学雷也不相识。根据庭审查明,原告承接屯街村的丧事娱乐活动,所需舞台是由大位庄的李平进行联系的,原、被告之间无直接的租赁舞台要约与承诺,庭审中被告否认与原告构成舞台租赁关系,对此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证据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彩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彩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光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梦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