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板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万一蒨与被告陈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板民初字第358号原告万一蒨,女,1985年11月28日生,蒙古族。委托代理人赵俊华,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亮,男,1980年2月23日生,汉族。原告万一蒨诉被告陈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正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一蒨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俊华,被告陈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一蒨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现双方已协议离婚,2014年1月15日双方在鼓楼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双方共有的位于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大方村金地自在城第一街区*幢***室(现开发商改为*幢***)的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贷款由男方偿还,除此之外,双方还对其他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现为明确双方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原共有的坐落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新湖大道8号金地自在城第一街区*幢*单元***室房屋产权自2014年1月15日起归被告陈亮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亮辩称,同意上述房屋归答辩人所有。经审理查明,原告万一蒨与被告陈亮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1、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双方婚后无子女,女方现未怀孕;2、双方认可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3、双方共有房产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大方村金地自在城第一街区*幢***室的房产产权归被告陈亮所有,贷款由被告陈亮偿还,房屋内设施包含电器归被告所有,双方共有轿车宝马MINICLUBMAN车牌号:苏A×××××归原告万一蒨所有;4、双方确认无共同债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住房登记查询证明、商品房合同确认书、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规定,故本院认定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原共有的坐落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新湖大道8号金地自在城第一街区*幢*单元***室房屋产权自2014年1月15日起归被告陈亮所有的主张,因原、被告对《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内容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对该房产的权属没有争议,双方内部约定这套房屋归被告所有,房屋贷款由被告个人承担,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约定有效以及原、被告约定该房屋在双方之间的约定的权属有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万一蒨与被告陈亮之间的离婚协议书有效以及原、被告约定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新湖大道8号金地自在城第一街区*幢*单元***室房屋产权自2014年1月15日起归被告陈亮的约定有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陈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 判 员 胡正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汪一江见习书记员 夏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