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世秀、杨世兴、杨世富、杨世全、杨世英与赵树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秀,杨世兴,杨世富,杨世全,杨世英,赵树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杨世秀,女,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申请执行人杨世兴,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申请执行人杨世富,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申请执行人杨世全,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井房坳村。申请执行人杨世英,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辉山镇。被执行人赵树容,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杨柳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世秀、杨世兴、杨世富、杨世全、杨世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树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95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树容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赵树容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杨世秀、杨世兴、杨世富、杨世全、杨世英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贤贵审判员 周向阳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