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三明市思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县富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苏强、包桦、林彬、林昌明、詹爱珍、朱志源、林英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负责人刘序欣,行长。被执行人三明市思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强,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富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昌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苏强,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紫芝巷*号**幢***室。被执行人包桦,女,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紫芝巷*号**幢***室。被执行人林彬,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昌明,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詹爱珍,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志源,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英妹,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三明市思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县富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苏强、包桦、林彬、林昌明、詹爱珍、朱志源、林英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195035.9元及利息等。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春雄审 判 员 赵东闽代理审判员 刘仙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