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史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女。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4年12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2015年1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5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姜珍光,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晓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文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及其辩护人姜珍光、王晓冰到庭参加诉讼。证人靳某某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系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股东、管理人,对该公司的生产、安全负责。2014年10月31日16时30分许,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西棚磨铁车间西墙外洗澡间房顶上方较隐蔽的进线配电控制箱进线口处,由于没有安装防护皮套以及导线长期受力的原因,引起导线绝缘线皮磨损,一相进线因压伤与配电控制箱发生短路,造成车间供电缺相,导致车间内西墙上的五个配电控制箱箱内电器元件上的电源各接线柱侧、电缆因电流过载开始燃烧引发电气火灾,同时,由于线路电流过大、温度过高,导致洗澡间屋顶上的配电控制箱第二根进线瞬间崩断,发出巨响,加之电源线路缺相造成设备电机和除尘风机工作不正常,产生大量粉尘,此时车间西墙上的电气火灾又引发了粉尘轰然或爆燃,进一步引起合金粉、包装袋、传送带的燃烧,形成大火,造成员工侯某某、朱某某、秦某某、赵某某四人死亡、员工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三人受重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处,同意适用缓刑。被告人史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姜珍光、王晓冰辩称:被告人史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主观恶性不大,达不到情节特别恶劣。请求在三年以下量刑,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某某系位于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的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股东、管理人,负责该公司的生产、安全工作。2014年10月31日16时30分许,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西棚磨铁车间西墙外,洗澡间房顶上方较隐蔽的进线配电控制箱进线口处,由于没有安装防护皮套以及导线长期受力的原因,引起导线绝缘线皮磨损,一相进线因压伤与配电控制箱发生短路,造成车间供电缺相,导致车间内西墙上的五个配电控制箱箱内电器元件上的电源各接线柱侧、电缆因电流过载开始燃烧引发电气火灾。同时,由于线路电流过大、温度过高,导致洗澡间屋顶上的配电控制箱第二根进线瞬间崩断,发出巨响,加之电源线路缺相造成设备电机和除尘风机工作不正常,产生大量粉尘,车间西墙上的电气火灾又引发了粉尘轰然或爆燃,进一步引起合金粉、包装袋、传送带的燃烧,形成大火。造成正在工作的员工侯某某、朱某某、秦某某、赵某某四人死亡,员工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三人受重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于2014年11月2日向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主动投案。后分别与被害人侯某某、朱某某、秦某某家属及被害人李某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进行了赔偿。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又分别与被害人赵某某家属及被害人李某乙、张某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解决。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史某某供述:鑫屹合金甲限公司是我自己独资,法定代表人是我外甥张某乙,他没有在公司担任职务,也没有在公司工作,平时管理公司就我一个人。如果我不在公司,我电话遥控指挥公司生产。2014年10月31日我公司车间发生事故时我没有在现场,当天公司上班的有9个人:李某乙、李某甲、朱某某、赵某某、张某甲、秦某某、侯某某、贾某某、吴某某9个人。这次事故侯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秦某某4人死亡,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3人受伤。我们公司主要生产加工硅钙,硅钙遇水易燃。我在公司是全管,史某甲作为安全员其实就是挂了个名,平时的安全管理也没有让他负责,是我负责的,我对事故应该负全部责任。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我在龙泉鑫屹合金厂上班,在那儿磨铁粉。10月31日下午快下班的时候,我和某甲在厂车间门的北边说话,两个哑巴在车间里间,我拿烟还没点着火就被一团火推出去了,我爬起来赶紧到厕所旁边的水龙头处冲了冲,然后躲进厕所没敢出来。过了大约五六分钟,我出来看见某甲和某乙在车间的台阶上坐着,两人身上的衣服全烧完了,头发也没了。某甲左胳膊、某乙的脚在流血,身上都是烧红的铁沙子。我头部、两个胳膊都受伤,屁股、肩上也有伤。我们公司司机把我、某甲、某乙拉到了安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当天车间干活的工人共七个人,我去的时间短,只知道某甲和某乙,某乙是个哑巴。事故发生时在车间干活都带着口罩,没有人在车间吸烟,我没看见有人往铁粉上浇水,也没人在车间里喝水。每次都是老板娘给我们开工资,李某丙是副厂长负责派活。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我在鑫屹合金厂上班4年了,2014年10月31日下午我在公司上班,和一个正常人在车间休息时,突然听到一声爆炸声,就被气浪推出去老远,我走出车间,发现身上都着火了,我把着火的衣服脱掉,就到宿舍了,过了一会儿老板开车把我送到医院了。我虽然是聋哑人,但声音大我听到了爆炸声。当天在车间干活的有7人,正常的有3人,聋哑的有4人。平时老板娘负责我们的工作,给我们发工资。4、被害人张某甲陈述:我在鑫屹合金厂上班。10月31日下午4点左右,我干完活在车间门口背对着车间休息,听见后面轰的一声响,门口坐着的李某甲拉起我就往车间外跑,我全身都着火了,有人帮我把身上的火灭了。当天下午在车间干活的有李某甲、赵某某、朱某某、三个哑巴某乙、某某、秦某某、郭里村的金甲、洪岩村的金乙9人。我刚来公司上班时,公司老板对我讲过注意事项,公司黑板上也写有注意事项,就是要求我们穿好衣服,戴口罩,戴帽子,穿工作鞋,没有人对我们说过我们生产的是易燃易爆物。我不知道是如何发生事故的。公司是女老板史某某,没有安全员。事故发生后,老板来把我们送到了医院。当天除了金甲、金乙外,我们7人都受伤了。5、证人张某乙证言:我是鑫屹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我没有在鑫屹公司入一分钱的股份,什么也不管。鑫屹公司老板是我妗子史某某。10月31日,我和李某丙一起在市场收货,李某丙接了个电话说公司出事了,我和李某丙赶紧回到鑫屹公司,我妗子史某某已经到了,史某某让我拉三个受伤的人去医院了。鑫屹公司员工除了史某某、李某丙、史某甲、贾某某,其他人叫不上名字。我不在鑫屹公司上班,不知道安全员是谁。鑫屹公司不是按月给我开工资,我干活给我开工资,不干活就不开工资。史某某负责公司安全,她什么都管,史某某就是鑫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6、证人贾某某证言:2014年10月31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的厂房内发生了爆炸和着火,西侧厂房内的矿粉和北侧厂房的矿粉以及包装好矿粉的包装袋大面积燃烧,院子里也着火了。当时李某甲、某乙、张某甲、某某、侯某某等5人在车间干活。7、证人杨某某证言:我在安阳市龙泉镇西洪沟村南地白云石厂工作,邻居是安阳鑫屹合金甲限公司。2014年10月31日下午4时40分左右,突然听到旁边安阳鑫屹合金公司一声巨响,黑烟冲上了天空,而且有火苗,厂区西车间一片火海,地上的矿粉在燃烧,有两个工人从西车间跑出,身上的衣服已经烧完。我看到就报警了。8、证人王某某证言: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老板是郑某甲,其妻子史某某是该公司生产员,具体负责生产。9、证人李某丁证言:鑫屹公司老板是我婶子史某某,10月31日公司出事后,我去帮忙救火,到那儿消防队的人已经到了。我就看见史某某,没有看见受伤的人。10、证人李某戊证言: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10月31日发生火灾时,我在单位上班,但我不在现场。当我到火灾现场时,把三个受伤者扶到了一辆轿车上,然后我就帮着灭火去了。我知道郑某甲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史某某是郑某甲的妻子,是老板娘。公司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粘贴在生产厂房的墙上,由于我文化不行,不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也没有人讲过规章制度的内容。11、证人郑某乙证言:我是在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看炉的。公司的老板是我北曲沟村本家叫郑某甲的,具体负责的是郑某甲的老婆史某某。郑某甲主要负责跑外业务工作。史某某经常在公司负责生产、职工上班情况。12、证人史某甲证言:我是史某某的表哥,在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工作,主要在公司负责维修机器,并且兼着工厂生产的安全员。我就挂了一个安全员的名,没有管过厂里的安全。郑某甲和史某某是公司的老板,史某某负责工厂的全面工作。13、证人李某丙证言:我在鑫屹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采购。鑫屹公司负责生产的安全人是史某甲,安监局发的证上是史某甲。实际安全员是史某某。公司生产一二十种铁合金,硅钡、金属钙、硅镁是易燃的。硅钡遇水后可以着火,金属钙也怕水。14、证人郑某证言:我在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税务方面。郑某甲总管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大小事务,史某某主要负责工厂里的生产。15、证人郑某丙证言:我在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负责买配件和开铲车。公司老板是郑某甲,史某某主要负责公司里的生产,对工厂生产的安全监督负责。16、证人郑某丁证言:我在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是炉工。郑某甲和史某某是老板,史某某在公司的时候多,史某某和史某甲两个人都管生产安全,就是开会的时候史某某和史某甲给我们讲注意安全,提高生产质量。17、证人张某证言:我是安监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2014年5月21日到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检查的。主要检查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资格证,电工,焊工的操作资格证,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情况。安全管理负责人是史某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证是由省局认证的培训中心,培训合格后由市局发证。我们安监局对企业的检查计划中一年要有两次,我们计划中2014年11月份对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18、证人靳某某证言:2014年11月2日陪同史某某到龙泉警务队投案,姓郭的民警接待的。19、证人郭某某证言:2014年11月2日史某某前来投案,我接待她以后,就移交给了龙安公安分局在这儿调查案件的民警胡某某了。20、证人胡某某证言:2014年11月2日14时30分许,龙安公安分局龙泉警务队民警郭某某,将一名女子移交给我们,我和民警马某某进行了询问,知道了她叫史某某。我们将她和厂里的基本情况做了记录,让她自行离开了。21、证人李某己证言:2014年10月31日事故发生后,我在市人民医院协助救治伤员和安抚家属工作。2014年11月2号下午,我见史某某在人民医院商量救治事宜,直至2014年11月3号下午被警方带走以前,她一直在宾馆和家属做安抚工作。22、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治安队证明、破案报告:2014年11月2日14时30分许,龙泉警务队民警郭某某接待的被告人史某某,随后移交给龙安分局的民警胡某某、马某某做了笔录,后让其离开。本案2014年11月3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史某某刑事拘留。23、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尸检)字(2014)3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侯某某系烧死。24、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法字(2015)2号法医学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朱某某死亡原因分析为全身大面积烧伤致低血容量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脓毒症、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25、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法字(2014)40号、42号法医学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秦某某、赵某某死亡原因分析为全身大面积烧伤致感染性休克、脓毒症、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26、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4)3206号、3207号、315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身上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27、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10·31”事故调查组的通知》(龙政办(2014)61号)文件:证明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28、事故调查组关于调查结论的请示、调查报告、事故调查聘请专家事故现场勘查分析、调查情况说明:事故直接原因,是该厂西棚磨铁车间进线短路,造成车间供电缺相,导致进线线路和配电控制箱内电器元件发热燃烧,同时由于机电故障导致意外产生的粉尘介入燃烧,发生轰然或爆燃,进而引起硅钙合金粉、包装粉、传送带等物体的燃烧,形成大火。事故间接原因,是1、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电器线路产品安装使用及线路敷设、维护保养不规范,埋下火灾隐患。2、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不到位,违反消防管理有关规定,没有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10·31”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类型为火灾。29、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10·31”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龙政文(2014)126号)文件一份:证明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等。30、安阳市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一份,企业变更档案资料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乙,股东为张某乙和史某某,史某某出资1780万元,占89%,张某乙出资220万,占11%。31、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经查询,李某乙、侯某某已在安阳市劳工用工备案中备案,赵某某、朱某某、秦某某、张某甲、李某甲五人均未备案。32、七名受害人户籍资料。33、李某甲、张某丙、谢某某询问笔录:证实已对被害人秦某某、朱某某家属及其被害人李某甲进行了赔偿。34、辩护人提交的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款条:证实已对李某乙、张某甲、李某甲、秦某某、朱某某、赵某某、侯某某7名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取得李某乙、张某甲、李某甲及其秦某某、朱某某、赵某某家属谅解。35、户籍证明及其安阳市公安局北关派出所证明:史某某,女,1970年2月8日出生。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的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史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史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史某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称达不到情节特别恶劣的理由,与死亡三人以上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符,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已经积极对被害方进行赔偿,且控辩双方量刑意见均建议适用缓刑,综合考虑本案案情,为惩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维护公共劳动生产安全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琰成审 判 员 于 敏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吉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