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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7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蕾申请执行杨梅其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蕾,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14-1号申请执行人张蕾。被执行人杨梅。申请执行人张蕾于2015年7月14日持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平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梅目前无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平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