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范新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新山,孟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执字第94号申请人范新山,农民。被申请人孟庆国,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场部。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4)牡商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新山于2015年3月2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及诉讼费106200元。被执行人孟庆国现无现金偿还,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2015)牡执字第94号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刘效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晏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