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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XXX与熊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熊艳,秦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1712号原告XXX,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嘉轮,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艳,女,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秦伯龙,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俊杰,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XXX诉被告熊艳、秦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陈述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熊艳、秦伯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熊艳、秦伯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XXX承担。审 判 员  张晓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南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