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XXX与熊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熊艳,秦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1712号原告XXX,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嘉轮,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艳,女,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秦伯龙,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俊杰,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XXX诉被告熊艳、秦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陈述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熊艳、秦伯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熊艳、秦伯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XXX承担。审 判 员 张晓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南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