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小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铁三星与李东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铁三星,李东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小字第157号原告铁三星,男,1964年3月8日生。被告李东旭,男,1985年12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铁三星诉被告李东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铁三星于2015年9月15日以被告李东旭已还清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东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三星撤回对被告李东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铁三星负担。审判员 牛俊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人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