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皖执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南京建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绿庭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建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绿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皖执字第00001-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建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长松,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刚正,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绿庭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永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炼,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耿建生,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南京建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建宇公司)与上海绿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绿庭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上海绿庭公司不服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驳回南京建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从文审判员 汤晓晴审判员 陈 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