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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兴辉与庄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辉,庄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陈兴辉,男,生于1969年7月1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庄岩,男,生于1979年7月2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983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