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7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临沂市祥兴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众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祥兴铸业有限公司,临沂众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771-1号原告临沂市祥兴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平艳乐,该公司经理。被告临沂众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汤庄老国道路南。法定代表人栾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善玺,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临沂众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副经理,住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尚阳村42村。原告临沂市祥兴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众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沂市祥兴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祥兴铸业有限公司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临沂市祥兴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临沂众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1526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046元,由原告临沂市祥兴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