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相执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斌与周建德、张小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周建德,张小壮,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汽车修配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相执字第1469号申请执行人王斌。被执行人周建德。被执行人张小壮,曾用名张巧仙。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汽车修配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法定代表人周建德。王斌与周建德、张小壮、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汽车修配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相民初字第0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周建德、被告张小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斌借款人民币199400元并偿付该款项的利息(49400元从2013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150000元从2013年1月7日按年利率12%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汽车修配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09元,由被告周建德、被告张小壮、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汽车修配厂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周建德、被告张小壮、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汽车修配厂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王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201630元。本院依法受理了王斌的执行申请后,于2013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在2013年8月14日前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建德以前开办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汽车修配厂,因经营不善,欠债较多,长期在外躲债,目前无法找到其具体下落。被执行人张小壮称与被执行人周建德已于2013年4月离婚,不清楚具体债务情况,目前以打工维持生计,没有履行能力。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提取了被执行人周建德在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新北村经济合作社债权人民币50000元,现已交付申请人。本院又经相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周建德、张小壮、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汽车修配厂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中,本院除提取被执行人周建德在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新北村经济合作社债权人民币50000元交由申请人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初字第0727号民事判决书未执结部分人民币15163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