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高某某、陈某某三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庐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2014年7月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庐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男。2008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8年3月23日释放。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庐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女。2015年6月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庐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金玲玲,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庐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席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金玲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出资10万元购买了庐山区怡康苑小区16号“樱花动漫城”50%股份,并获得法定代表人资格。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系原经营股东,继续参与经营并各享有“樱花动漫城”25%股份。在原有2台捕鱼机的基础上,添加了1台捕鱼机、4台“水浒传”机。通过设置退币、退分,以现金为奖品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2015年3月16日,“樱花动漫城”被公安机关查缴,现场扣押“海洋奥运会”牌捕鱼机1台、“捕鱼争霸”牌捕鱼机1台、“四鲨争霸”牌捕鱼机1台、“水浒传”牌连线机4台。经公安机关认定,现场所扣押的7台电子游戏机可同时供26人使用,认定为26台赌博机。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冯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喻某某、徐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梁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娱乐经营许可证,赌博机认定报告书,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前科材料及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高某某、陈某某,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并以现金作为奖品,组织赌博活动,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三被告人共同犯罪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金玲玲提出的陈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判处管制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王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伙同高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的罪行,应认定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高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高某某均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先前已羁押25天,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先前已羁押31天,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