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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三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窦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828号原告:窦某,女,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爱国,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窦某承担。审判员  任天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乃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