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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南通方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国远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420号申请人:南通方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世纪大道198号世纪财富中心25层。法定代表人:徐黎霞,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国远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北管村思星路8号15幢4026室。法定代表人:陈金城,总经理。申请人南通方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国远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国远船务有限公司名下“荣申”号轮船舶所有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方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南通方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国远船务有限公司名下“荣申”号轮船舶所有权。三、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吴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朱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