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执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欧阳向东、欧林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阳向东,欧林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执字第00406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夏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亚军,该公司职工。被告:欧阳向东,男,1978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欧林阳,男,1979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杜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欧阳向东、欧林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欧阳向东、欧林阳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息61666.5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欧阳向东、欧林阳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欧阳向东、欧林阳名下的存款62491.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林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人民陪审员 葛利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