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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红与吴民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吴民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533号申请执行人陈红,男,1971年3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民玄,男,1958年12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红与吴民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权利人陈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初字第0084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793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双方在另案纠纷中,陈红应支付吴玄民案款1000元,双方同意两案案款相折抵。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41793元,申请执行人陈红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541元并从本案案款中扣除,剩余案款4125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陈红,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初字第008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