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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献峰、王玲艳与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峰,王玲艳,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王献峰。原告王玲艳。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建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峰、王玲艳与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献峰、王玲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献峰、王玲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献峰、王玲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卓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应晓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