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一初字第0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振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正祥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603号原告:马鞍山市振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宋源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祝贵,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正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毕正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振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正祥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振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振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振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71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振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