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友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守华与冯朝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华,冯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李守华。被执行人冯朝勇。本院在执行李守华申请执行冯朝勇民间借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友民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守华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冯朝勇工资收入被另案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友民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