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怀飞与被告陕西榆林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陕西榆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771号原告张某。被告陕西榆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陕西榆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有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刘庆勃审 判 员 刘 晶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南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