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威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郭某、田某甲等与田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威执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证件号码13223519691021442x。申请执行人田某甲,证件号码130533199303074416。被执行人田某乙,证件号码132235197205084417。申请人郭某、田某甲与被执行人田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威民一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田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树阳执行员 郭 彤执行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云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