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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威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郭某、田某甲等与田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威执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证件号码13223519691021442x。申请执行人田某甲,证件号码130533199303074416。被执行人田某乙,证件号码132235197205084417。申请人郭某、田某甲与被执行人田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威民一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田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树阳执行员  郭 彤执行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云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