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行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跃和与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经贸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跃和,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秦行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跃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425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宏伟,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干警。委托代理人韩振全,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干警。上诉人王跃和因不服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秦开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包含多个诉讼请求,在本院要求其明确的情况下,其拒绝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跃和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跃和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包含对被上诉人多个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原一审法院因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王跃和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志高审判员 张少杰审判员 刘爱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