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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010号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唐公村。法定代表人:石珍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路,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富成立,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杭州市文三路20号。法定代表人:吴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68元,减半收取37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由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迪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