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888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贺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新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2012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赵某与被告贺某自愿离婚。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