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甘乔安诉被告邻水县东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乔安,邻水县东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甘乔安,男,汉族,住邻水县。委托代理人李金成,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邻水县东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邻水县石滓乡六角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2323230—7。法定代表人毛智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雄,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乔安诉被告邻水县东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甘乔安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乔安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乔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甘乔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文艺审判员 吴小丽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