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刑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卫亚安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卫亚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刑执字第608号罪犯卫亚安,男,汉族,1985年7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初中文化。2004年9月因盗窃被山西省沁县劳教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1月9日解除劳动教养。现在黑龙江省新康监狱服刑。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哈刑二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卫亚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卫亚安服判,不上诉。另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黑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康监狱于2015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5年9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康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康监狱以罪犯卫亚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卫亚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卫亚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该病犯患有肺结核病,积极参加康复训练生产劳动。罪犯卫亚安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新康监狱出具的罪犯卫亚安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卫亚安入监以来,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病犯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卫亚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35年9月14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知己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