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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商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蒋红良与蒋红良、田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蒋红良,田甜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浔商民初字第410号原告: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华。委托代理人:章敏。被告:蒋红良。被告:田甜。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红良、田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