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深强与张生进、张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深强,张生进,张仙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334号原告王深强。委托代理人吴春光。被告张生进。被告张仙红。原告王深强为与被告张生进、张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11日,被告张生进向原告借款50000元,书面约定月利息为2分,借期一个月。然被告不守信用,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14500元(按月利息2分从2014年2月11日计至2015年4月28日,以后另计),合计64500元。原告提供证据:1、2014年2月11日,被告张生进出具的借条一份;2、二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一份。二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对原告证据,因二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核,认为符合证据“三性”,应予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11日,被告张生进向原告王深强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利息按月息2分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生进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生进所欠原告借款本息事实清楚,理应按约归还,借故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仙红应承担共同归还责任。故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生进、张仙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深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4年2月11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63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13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黄志远代理审判员 毛晓娟人民陪审员 蒋约苟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