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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华与珙县桂香建材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珙县桂香建材厂,刘美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朱华,男,199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珙县桂香建材厂,所在地珙县仁义乡桂香六社。企业负责人刘美钱。被执行人刘美钱,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朱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珙县桂香建材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美钱在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达支行账户62103313********(只收不付)。此款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烽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