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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强与张敏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张敏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775号原告:李强。委托代理人:朱峰、曹颖颖,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敏智。委托代理人:李胜华。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强诉被告张敏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后又变更案由为共有物分割纠纷。后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敏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强撤回对被告张敏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9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 判 长  林少辉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姚爱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