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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东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嵇新建与朱伟、蔡月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新建,朱伟,蔡月红,赵大春,孔冬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嵇新建,市民。被告朱伟,市民。被告蔡月红,市民。被告赵大春,市民。被告孔冬文,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嵇新建与被告朱伟、蔡月红、赵大春、孔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嵇新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伟、蔡月红、赵大春、孔冬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新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嵇新建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周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楚士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