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雄法乌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魏志萍与沈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志萍,沈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雄法乌民初字第123号原告:魏志萍,女,汉族,住南雄市,身份证号码:×××3742。被告:沈家军,男,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33。原告魏志萍诉被告沈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修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志萍、被告沈家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是夫妻关系,2008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就儿子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了协议。2008年8月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3条的第1款内容“现居住的座落在南雄市黄坑镇红沙岭210号房屋和屋内的家电家具归男方所有(男方自愿支付女方50000元作为房屋补偿)”,被告应支付原告50000元。当初原告念被告一时经济困难,同意其分期支付,被告即出具《欠条》1张给原告,言明5年内清还。到期被告没有支付款项。经多次催促,被告无付款的意思。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0000元及利息暂计2000元(利息从2013年8月算至还清本金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被告是欠原告的钱,但现在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自己没有这个能力,可分期偿还。被告同意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1份欠条载明“本人(沈家军)欠魏志萍房款50000元,自即日起5年内清还。欠款人:沈家军,2008年8月8日”。被告确认欠原告50000元未偿还,表示同意偿还,并同意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但要分期偿还。原告认给了被告5年,但分文未付,不相信被告,要求一次性付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开庭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债务500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此欠款的诉请,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期限届满后的利息,理由充分,本院支持。被告应支付以本金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8月9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的偿还日止的利息给原告。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沈家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魏志萍偿还欠款50000元,并同时偿还以本金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8月9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的偿还日止的利息给原告魏志萍。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修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红附注本案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