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唐定祥与陈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定祥,陈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4191号原告唐定祥,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3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陈小杰,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7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定祥诉被告陈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定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向 红代理审判员 冉桂华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友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