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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唐定祥与陈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定祥,陈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4191号原告唐定祥,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3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陈小杰,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7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定祥诉被告陈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定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向 红代理审判员  冉桂华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友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