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一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海燕与汪宏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燕,汪宏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0821号原告:罗海燕,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黄山。被告:汪宏剑,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燕与被告汪宏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鉴于在审理中该案涉及的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程剑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余泽龙、人民陪审员潘素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程剑石代理审判员 余泽龙人民陪审员 潘素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