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3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小霞、袁国梁与袁国梁、黄祖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霞,袁国梁,黄祖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3723号原告刘小霞。被告袁国梁。被告黄祖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霞与被告袁国梁、黄祖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霞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苏其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夏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