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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3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小霞、袁国梁与袁国梁、黄祖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霞,袁国梁,黄祖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3723号原告刘小霞。被告袁国梁。被告黄祖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霞与被告袁国梁、黄祖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霞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苏其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夏 威 更多数据: